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為規范我委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保障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合法性,現將《四川省旅游發展委員會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程序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旅游發展委員會
2017年4月7日
附件:四川省旅游發展委員會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程序實施辦法
四川省旅游發展委員會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程序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省旅游發展委員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保障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據《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結合旅游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決策”)是指省旅游發展委員會依照法定職權作出的關系旅游改革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或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事項: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重要指示、決定和重大會議、重要文件精神及辦理省政協重要建議需要決策的事項;
(二)制定旅游業改革發展重大政策措施;
(三)編制旅游業發展總體規劃和重大專項規劃;
(四)年度財政資金預算方案、重大財務資金安排、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五)以省旅游發展委員會名義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重要行政規范性文件;
(六)制定或者修改全省旅游重大突發事件應急和處置預案;
(七)其他需要行政決策的重大事項。
對上述事項作出決定,依法應當報省委、省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決定、備案或不宜公開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以下事項按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擬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
(二)機關內部事務管理和人事任免、表彰獎勵;
(三)依法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征收等具體行政行為;
(四)涉旅突發事件應急處理;
(五)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
第四條 決策應當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法定程序。
第五條 委辦公室負責組織省旅游發展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政策法規處負責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決策起草處室(單位)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決策程序
第六條 省旅游發展委員會主任提出的決策事項可直接啟動決策程序,分管副主任提出的決策建議報主任審定后啟動決策程序。
省旅游發展委員會機關處室(單位)依照職能提出的決策建議,經分管副主任審核并報主任審定后,啟動決策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提出的決策建議,由省旅游發展委員會機關處室(單位)按職責提出意見,經分管副主任審核并報主任審定后,啟動決策程序。
第七條 決策程序啟動后,由省旅游發展委員會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指定委機關處室(單位)負責決策事項方案起草,必要時也可委托有關機構承擔決策事項方案起草。
第一節 公眾參與
第八條 決策起草處室(單位)應當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起草決策所需信息,廣泛聽取、匯總各方意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實際擬定決策方案。對需要進行多個方案比較的決策事項,應當擬訂兩個以上的決策備選方案。
第九條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決策起草處室(單位)應當通過省旅游發展委員會門戶網站、微博、微信公開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20日。
決策起草處室(單位)根據需要還可以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專題座談、問卷調查、組織聽證或者其他方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
第十條 決策方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或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應當舉行聽證會。聽證會程序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 專家論證
第十一條 決策起草處室(單位)應當組織3名以上專家或者委托專業研究機構,對決策方案進行必要性、可行性論證。參與論證的專家一般從省旅游發展委員會決策咨詢專家庫中產生,必要時決策起草處室(單位)可以根據決策需要,邀請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專家學者共同參與。
第十二條 專家或專業研究機構在決策論證過程中應當保持獨立見解,在對擬決策事項論證后,應當出具簽名或蓋章的書面論證意見。專家和專業研究機構對出具意見的客觀公正性、科學合法性負責,對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第十三條 委人事教育處負責建立決策咨詢專家庫,完善決策的智力支持和信息支持系統,實施專家庫動態管理。
第三節 風險評估
第十四條 決策起草處室(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或委托有關專業研究機構承擔決策風險評估,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對實施決策在財經管理、社會穩定、產業發展、生態環境或者法律糾紛等方面可能產生的風險作出評估,并提出相應的防范、減緩及化解的舉措辦法。
決策起草處室(單位)可委托同一家專業機構及人員集中開展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工作。
第十五條 風險評估報告建議暫緩決策或者終止決策的,決策方案起草處室(單位)應當按程序報請省旅游發展委員會主任作出繼續、暫緩或者終止決策程序的決定。
第四節 合法性審查
第十六條 決策起草處室(單位)提交委政策法規處合法性審查應包括以下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據;
(三)征求意見采納情況、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了公示、聽證的,還應提交公示和聽證相關材料;
(四)法律顧問合法性初審意見;
(五)涉及決策事項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委政策法規處應當自收到決策起草處室(單位)提交審查的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認為材料齊備的,組織開展合法性審查;認為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退回決策起草處室(單位)補充材料。
第十八條 委政策法規處應當自受理決策事項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就決策主體、決策權限、決策程序、決策內容是否合法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經審查不合法或未按照合法性審查意見整改完善的,不得提請省旅游發展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
第五節 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決策草案由省旅游發展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集體審議決定。
第二十條 合法性審查通過的,委辦公室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請省旅游發展委員會主任安排主任辦公會議審議決策草案。
第二十一條 省旅游發展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應當對決策草案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再次討論或者暫緩的決定。
決定暫緩的決策草案,是否重新啟動決策程序由省旅游發展委員會主任決定。
委辦公室負責省旅游發展委員會主任辦公會會議記錄、紀要,做好決策相關資料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 決策草案經省旅游發展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需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國家旅游局或其他上級機關的,決策起草處室(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按會議意見修改完善后,依程序在規定時間內上報。
第二十三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經審議通過的行政決策事項要按照政務公開和政策解讀的相關要求,由決策起草處室(單位)做好信息發布和政策解讀工作。
第三章 執行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決策執行處室(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決策。
第二十五條 決策執行處室(單位)根據決策執行時限或有效期,組織開展決策后評估工作,對決策內容、決策執行情況作出評估,形成決策后評估報告,并提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等建議提交省旅游發展委員會主任或分管副主任。
決策后評估工作委托專業研究機構進行的,該專業研究機構應當未曾參與決策草案起草、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等工作。
決策執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實現的,決策執行處室(單位)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組織決策后評估,并向省旅游發展委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 決策實施后評估報告建議決策停止執行或暫緩執行的,經省旅游發展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集體討論同意后,停止執行或者暫緩執行。
決策實施后評估報告建議對決策內容做重大修改的,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程序執行。
省旅游發展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決定的,決策執行處室(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減少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第二十七條 委辦公室負責對決策執行進展情況開展督查督辦,了解和掌握決策執行的情況、進度和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省旅游發展委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報告。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監督決策的制定和執行工作,其意見和建議由決策執行處室(單位)進行記錄并回復,不予采納的,應當作出解釋說明。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對決策的制定和執行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執行重大決策責任追究及責任倒查制度。對沒有履行決策程序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對在決策起草、執行與監督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委直屬各單位重要行政決策程序、執行與監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